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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时间:2015-10-26 11:13:32   来源:四川省资阳师范学校   查看:2899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最大亮点是全文贯穿了重典治乱的理念,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规。这部的法规增加了哪些条款?所谓的“史上最严”又表现在哪里?让我们一起走近这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

拘留!种养殖环节禁用高毒剧毒农药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刑事责任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很多违法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违法成本不高,只罚款这种处罚方式的震慑力太小,而新法规定,将违法成本不仅仅限定于金钱,违法者有可能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规定,对于经营病死畜禽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而在种养殖环节中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一经查处,不论情节轻重,都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体现新法重典治理的特点。

  狠罚!乳粉罚款额由10倍提至30倍

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新法在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上也大大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除此以外,新法还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一般情况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先赔!消费者可直接找经营者索赔

有消费者在食品问题维权过程中,遭遇到“踢皮球”的情况,主要问题是找不到责任主体,新法在这方面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保障,索赔时,消费者可无须理会谁的责任,实施赔偿首负责任制。

赔偿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向生产者索赔,或者向经营者索赔,不论是哪一方,都不得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比方说,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首先向经营者索赔,虽然问题责任是生产者,但经营者不得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付,经营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后,可以向应当承担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赔偿首负责任制避免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降低了维权成本,这是新法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个体现。

■亮点1  7种情况增加人身处罚

新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前6种情况情节严重者将拘留,第7种一经查处即可拘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不达安全标准;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亮点2  多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亮点3  非法提供经营场所也受罚

租赁经营场所给食品加工单位的人要注意了,很多情况你也可能被牵连。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4  网购食品有问题可找网站赔

新食品安全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亮点5  行政处罚更加严厉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多项处罚起点由旧法的两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对重复的违法行为、非法提供场所等增设了处罚规定。比如:经营过期食品,旧法处罚为2千至5万元,新法为5至10万元,起点提高了25倍。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亮点6  刑事责任得到强化

新法要求执法部门首先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亮点7  增加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8  全程监控婴幼儿配方食品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特别强调的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9  网销食品纳入监管

新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取得许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还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亮点10  提出“全社会共治”概念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此外,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亮点11  增加处罚媒体条款

新法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亮点12  保健食品标签要写明成分含量

长期以来,在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上,一些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个别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欠缺,又极度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大肆售卖保健食品,甚至有人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疗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只甲鱼生产几吨“龟鳖营养液”,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的保健食品,这实际上也是欺骗消费者。针对此类现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给予了及时关注。现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这一条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标签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对于一些不具备足够知识的消费者,也能防止他们被欺骗。

■亮点13  生产食品添加剂要申请许可

谈到食品添加剂,很多消费者基本的认识就是“飘香剂”、“一滴香”、“牛肉膏”等违法违规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正确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更有利于食品的存储和加工。而当前,让普通民众较为担心的问题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化工用品进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超量添加。这些行为,都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编辑:资阳师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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